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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最大亮点是对网约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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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7: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3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原告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决定。

代理律师:判决最大点是对网约车给予了肯定

“结果真如我们所希望,我们认为这是一份良善的判决”,庭审结束后,本案的代理律师李文谦这样感慨道。他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新兴事物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从法律层面对于处罚机关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予以了撤销。“判决书中对网约车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给予了肯定”,李文谦认为这也是本案判决的最大亮点。在谈到本案对于陆续出台的网约车新政的影响时,他表示,本案从一开始就打上了“专车第一案”的烙印,案件的胜诉对将来在这方面的政策决策来说可能会有一定的考虑和影响,“但是我们也不好进行主观预测”。

当天的宣判,无论是原告陈超还是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均为出庭,而是由代理律师出面。在记者们的要求下,李文谦走出法庭后第一时间拨通了陈超的电话,电话中陈超表示“很高兴也很意外”。而事实上,陈超本人也已经不再从事网约车的驾驶,转行成为了一名销售工作者,在宣判前陈超就层对记者明确表示可能不会出席判决。

焦点一:陈超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记者注意到,针对网约车“合法”与否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先是列举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最后做出了自己的判断。法院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案件中,陈超通过网约车软件,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载客并收取了车费,一种观点表示这明确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约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宜否定新业态的经营。

对于两种不同观点,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综上,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焦点二:对陈超的处罚是否过重?

此前,客管中心对陈超处以罚款2万是否太重?对此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应当做到罚当其过。在案件中,原告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原告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乘客最后是否实际支付了车费,被告方济南客管中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虽然被告有权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本案中将责任全部归结于被告,无论是处罚幅度还是数额都存在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撤销济南市客管中心对陈超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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