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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牡丹区2016-21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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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6: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需要,现决定征收牡丹区2016-21号地块(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青年路以东,康庄路以北,黄河路以南,牡丹路以西(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6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22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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